向各位懂法律的朋友们求助,哺乳期公司解散怎么补偿??

我们公司是中日合资公司在北京设立的分公司,现在总公司宣布到2010年1月底解散我现在供职的北京分公司.本人在公司工作五年.目前正处于哺乳期.我的劳动合同也根据哺乳期顺延到2010年8月14日(哺乳期结束).现在这种情况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不太可能了.请问我能否按照本人去年月平均工资,依法能得到5个月(5年工龄)+8个月(哺乳期)的赔偿.如果可以的话请例举相关的”法律条文”.万分感谢. 另外哺乳期之前这几个月的保险公司是否也要补偿.
匿名用户    2010-01-13 13:50    

推荐回答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解除 劳动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在的问题是,公司有没有要求和她解除合同?慕暖要是的话,她单位就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给你以下建议: 1:如果她不想她单位对她买断,依据《劳动法》第82、79条规定,她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狼遮当事人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她同意解除那么她单位的补偿就简单多了:1 、补发拖欠的档案工资; 2、 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满1年,支付相当于1个月的全额工资。 3、补齐失业、养老保险 说明几点 1、因为她请假没有劳动所以发她拖欠的档案工资而不是原来的每月全额工整也是可以的 2、依据劳部发481号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近眨裕。 如果单位不愿意履行,同样依据《劳动法》第82、79条规定,她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 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

匿名用户   2010-01-13 13:56
宝宝知道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