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笔下的司奎先生为了教育好孩子经常用戒尺打学生的手掌在法律的角度上,这样做对吗?

匿名用户    2015-09-26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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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时代残瓦为了教育孩子只能那么做,也挤惠是出于老师们的一片苦心。而现在社会,这样做是错误的,是体罚学生,现在讲究素质教育,这样做在法律上来说是违法沙愚件的。

匿名用户   2015-09-26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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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做法不对,属于教育中禁止的体罚学生的行为。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都明确规定,学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老师、家长等都不可以对学生进行体罚。以教育的名义进行的体罚也是违法的。

匿名用户    2015-11-30 14:01

时代不同,不能同日而语。 蛮荒时代武力解决一切,那时候有人问从法律的角度,这样做对吗? 社会在进步,那时候他们就觉得“黄金条子能出好人” 关注点都不一样,怎么评价。 当然以“现在而今眼目下”来品论他们是违法的。 不过我们现在去品论曾经有什么意义呢? 说不定世态万千,N年以后我们的后人发一...条了一条知道:你觉得以前的人居然用法律来自我约束,他们居然不会自我约束!这是对的么?。(时代过去,我们也OUT是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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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5-11-28 11:31

应该是可以的吧

匿名用户    2015-11-21 00:14

第一条 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广大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依法治教意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第二条 广大教师应当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发展,不得对中小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三条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等知情人可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调查,及时处理。 第四条 所谓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学生或对学生实施罚站等侵害学生身体健康的处罚行为;所谓变相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挖苦、谩骂学生,污辱学生人格,以及采用罚作业、罚劳动、罚款等处罚行为。 第五条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 第六条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下列规定处理: 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通报批评;当年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降聘或解聘,并通报批评;两年内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七条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构成犯罪的,丧失教师资格,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所在学校领导应负领导责任,并视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干部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受到处理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第十条 受到处理者(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除外)在受处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理决定;解除处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等不再受原处理决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处理决定和解除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德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东营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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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5-11-13 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