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父亲离婚后成立家庭且有小孩,现年60岁有工作能力,现要求我老公每月支付生活费,请问合理吗?
匿名用户 2012-04-06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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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他父亲在未离婚之前和别人非法同居且育有一小孩,可以认定犯了重婚罪,既然08年协议离婚了,那么离婚协议书经以稼宰双方同意且签字后就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篡改协议书,篡悼虏改后的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所以他父亲重新写的离婚协议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具有执行力; 其次,虽然他父亲和他母亲离婚了,但是在法律上,他还是对他父亲有赡养义务的,所以应当支付赡养费,具体数额可根据当刺套地具体情况和其他子女平摊,包括他后来结婚生的小孩。我个人觉得他父亲提出的条件有失公平,你们可以就具体数额协商一下,如果法院判的话,也不会那么多,就我了解也就一个月几百块钱。 最后,就我个人来说,还是和老人协商一下,如果真的不行的话那就上法院吧,这样反而有利于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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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生活费用肯定是应该的,无论法律,道德上都是你老公的必须的义务。不过原离婚协议上分给你婆婆的就是你婆婆的财产,你公公无权决定给谁。你婆婆去世后你婆婆自己安排。你公公那你老公也可以分到,不过是当初分割的部分,不过看你公公似乎没给的意思呢。不过抚养费用、还是要给的,这是法律规定,如果不明白可以先找律师...
法律解决!!!
那根本不合理啊,就算告上法庭,他也不可能赢...另外,可以询问一下详细情况吗?
你应该去找律师详细咨询一下,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不是所有老人的要求都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