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日本人结婚二年了,一直没有小孩!前阵子发现有第三者,他还不承认 实在是受打击过重,离婚想拿永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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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世界上为数不多几个具有民法典的国家之一。在该国民法典第四编——亲属中,专编就婚姻的缔结、婚姻双方权利义务以及离婚等方面做了规定调整。可以说,该编第二章婚姻同我国婚姻法是一样的。 在婚姻缔结的要件方面,依据日本民法第731条规定,男方必须年满18周岁,女方年满16周岁才可以结婚。由于在日本,年满20周岁才是成年人。因此,对于未成年子女结婚,还必须征得父母任何一方的同意。同时,日本禁止女性在离婚或其前一次婚姻被撤销不足6个月时结婚,但若该女子在离婚或前一次婚姻被撤销前怀孕,在她分娩后,就可以结婚了。对于直系血亲或三亲等内的旁系血亲、直系姻亲,都是属于禁止结婚的对象。形式要件规定到,婚姻的缔结必须进行相关申报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该申报应当由夫妻双方及2人以上的成年证人,以言辞或署名的书面形式进行。申报的地点可以在任意一方的原籍或所在地。 日本同中国一样,采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并存的双轨制。但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还是有差别,在中国无效的婚姻在日本就很多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无效和可撤销最关键的区别在于无效婚姻具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没有溯及力。在日本,婚姻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无效:第 一, 因错认人或其他事由,当事人之间没有结婚的意思表示;第 二, 当事人不进行婚姻申报。下列情况下的婚姻在日本属于可撤销婚姻:一,未达到法定婚龄第二,重婚;第 三,违反待婚期规定的(即女性自前婚解除或撤销之日起,非经过6个月,不得再婚);第 四,违反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第 五,违反收养关系禁止结婚的规定的;第 六,因欺诈、胁迫而结婚的。日本的婚姻撤销可能产生如下法律后果:若婚姻当时不知有撤销原因,因婚姻而得财产,应在其现受利益限度内予以返还。如婚姻当时知道有撤销原因的,因婚姻而得财产,应全部返还,且当相对人为善意时,应对其负损害赔偿责任。 日本法律苦编蔑规定的离婚程序和条件同中国一样,采取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并行的制度。离婚的程序上,协议离婚需要当事人双方以及两名以上已成年的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的方式同在日本结婚的申请基本一致。其次是裁判离婚。夫妻一方有法定原因,可以提起离婚之诉。日本的裁判离婚程序,有调解离婚、审判离婚及判决离婚三个步骤。所谓的调解离婚,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向家庭裁判所申请调解。若当事人未申请调解而直接提出离婚之诉,法院应裁定移送家庭裁判所调解或依职权裁定移送家庭裁判所调解。 在离婚调解中,若当事人之间达成了离婚的合意,且调解委员会认为其内容合理而记载于调解书中时,调解离婚即成立,发生与确定判决同等的效力。审判离婚是指经过调解仍不能成立离婚的,家庭裁判所认为必要时,可听取调解委员会的意见,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在不违背当事人申请的意思表示前提下,依职权进行离婚审判。此时,只有在当事人同意离婚,而仅就财产分割或其他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时,才能进行。 当调解委员会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劝当事人接受,而当局貌事人无理地拒绝接受时,家庭裁判所可以强制手段执行该解决方案的内容。但当事人对家庭裁判所的审判不服,可在两星期内向其提出不带理由的异议,从而使家庭裁判所的审判失效。判决离婚是在调解离婚不成立,且未进行审判离婚,或虽经审判离婚,但因当事人提出异议而使审判离婚失效时,当事人可向普通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诉讼将以人事诉讼的程序审理。诉讼中,离婚问题及与离婚不可分的慰籍金请求、财产分割及子女监护等问题一并解决。对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在日本的离婚诉讼中,如果出现了下面几种情况,就构成了法定的解除离婚的事由:第 一,配偶有不贞行为。指夫妻之间不遵守贞操义务的一切行为,包括不正常的性行为,这比通奸的概念广泛。第 二,被配偶恶意遗弃,即无正当理由而放弃同居、合作、扶助的义务。判断的标准在于是否已经丧失互相扶助、维持正常的夫妻生活的意愿。第 三,配偶生死不明达3年以上。不论生死不明的原因如何,3年的期限是从得知其最后的消息时起算。第 四,配偶患强度精神病且无康司缠复的希望。一时的、轻度的精神病,不能构成离婚的原因。如何分辨,应以医生的鉴定材料为准,从法律的角度予以判定。第 五,其他难以维持夫妻关系的重大事由。何谓难以维持婚姻关系的重大事由,要有法院做出具体判断。一般情况下,应综合考虑当事人肉体上和精神上的协调程度、经济状况等,在认为无论如何也无法维持圆满的夫妻生活时,才允许离婚。但是,即使存在上述事由,但法院从各方面考虑认为婚姻关系继续存在为适宜,将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日本婚姻法规定,对于财产是否需要分割以及分割的数额和方法,由当事人协商决定。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家庭裁判所请求处理。家庭裁判所将考虑当事人双方共同获得财产的数额及其他一切情况确定是否分割以及分割的数额和方法。其他一切情况包括:第 一, 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第 二,夫妻的收支情况;第 三,夫妻生活的状况、职业、互相协助的程度;第 四,一方是否因结婚而退职失去收入来源;第 五,结婚当时或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第 六, 一方不贞或有其他原因。家庭裁判所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如果离婚是因对方的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赡养费的,在计算分割财产的数额时,最好明确是否已把赡养费考虑在内。 日本离婚后的抚养制度。首先是获得扶养费的条件:第 一,即使将基于夫妻财产清算和损害赔偿获得的财产计算在内,一方配偶依然陷入生活困难;第 二,对方配偶的财产状态允许。其次,扶养费的数额。在计算扶养费的过程中,法院要考虑一切情况,该一切情况的具体时间,是指审判程序中的最终口头辩论终结时或调解成立的当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困难和资力”。扶养费的给付方法分为一次性的给付本金、分期支付的本金、金钱定期金和交付物品。在司法实践中,采用前两种的比较多。 (中国民商案件证据调查)抓紧时间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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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还想留在日本?还没日够?
活该,哪里的人不嫁你偏要嫁日本人,回去看看你祖宗有没有被日本人搞过
为什么想住日本呀,中国不是很好吗?你的事情要自已瘳定是否现在出现危机谈好后以后会不会还会这样出现第三者
那小小岛国有什么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