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手续,女方提出离婚,南方不同意,现已分居4个月,有一男孩4岁,女方想要小孩,不知怎么办
匿名用户 2011-03-14 10:51
推荐回答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告抓;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然次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菠竖清的情形。
宝宝知道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为您推荐:
其他回答
小孩判抚养权的原则是:利于小孩成长。一般从经济条件和家庭环境考虑的。
小孩子多可怜呀,为什么走到这一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