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开个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年劳务合同~为保证员工不擅自离职~每个月扣除200元(共五个月为止)保证

我开个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年劳务合同~为保证员工不擅自离职~每个月扣除200元(共五个月为止)保证金~~如擅自离职将不予返还~现在员工都突然离职~并戴着合同去仲裁告公司~必须将该钱返还~并且仲裁说直接说合同任何条款都无效~就是要求公司赔偿~员工的擅自离职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仲裁完全不管~请问专家我们公司应该怎么做
匿名用户    2015-11-13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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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做法违法。 《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近锅菠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慕裁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暖豆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仲若薇_FCK7   2015-11-13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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