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劳动法对于哺乳期的女员工是如何规定的呢
匿名用户 2016-07-10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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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金沙苦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 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泳吉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裁挡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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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明确了哺乳期女职工的权利,具体条款如下: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