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让哺乳期妇女上夜班,职工想辞职,是否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
匿名用户 2014-09-10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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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肆满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女职工哺乳期,单位不能安排夜班工作; 2、哺乳期安排夜班工作,裁务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 3、金患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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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单位存在违法情节,可以辞职。
哺乳期内是不能辞退的。
妇联,可以去咨询一下,看她们能帮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