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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角度就可以分析了撒。 首先房屋的产权是女儿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失去了立脚的基础。 其次夫妻双方赠与的不是房屋产权。而是与房产价值相当的现金。因为女儿年幼,无行为能力,故此将现金购房。这样做的原因是规避了今后房产赠予时的契税。 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该赠予行为不可变更,不可撤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条,确定了女儿合法的所有人资格。 第73条,超过1年的规定那个,确定了该民事行为苦兔呈不存在一司崇点可撤销的可能了。 第84条,进一步确定了告卫女儿产权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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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应当考虑当时为什么将房产登记在孩子的名下,如果是出于特殊目的,理由成立,而且夫妻说法一致,可以不认定为赠与;没有其他证据或原因来说明的话,只能推定为赠与。
属于赠与。房屋的公示公信以登记为准,只要登记是小孩的名字,就不会是夫妻的财产。
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是赠与,而且双方也不认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赠与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