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关于产假的规定是什么?
匿名用户 2013-12-04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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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产假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筛脑,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崭队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第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第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98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名词解释: 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属于急安锈独生子女,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晚婚对产假没有影响;晚育不同地方规定又不一样,女方增加15-30天,男方可以有带薪护理假5-15天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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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这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