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结婚后和父母同住,现在小孩两岁,家里有住房61平方,老婆户口不在徐州市,如何申请经济适房房?

匿名用户    2011-02-16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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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徐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出台 经市政府批准,《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近日出台,新办法与原来的暂行管理办法相比,最大的亮点是将保障人群从“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 经适房建设必须节能省地环保。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家庭人口3人以内(含3人)的,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家庭人口4人以内(含4人)的,可以适当放宽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同时要求,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兵乐用,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建设。 申请经适房须符合三个条件 《办法》明确提出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600元); (三)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并统一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相比2004年实行的经济适用房管理暂行办法,新出台的办法扩大了保障对象以及标准。 放弃此轮购房的,2年内不得再申请 据了解,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10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适房满10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20%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购房人也可按规定的标辉患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祸概转让。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放弃此轮购房的,2年内不得再申请。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发生变化的,经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实后,对不符合申购经适房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每个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此外,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私下转让或者用于出租经营。 另外,办法还规定,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纳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参加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匿名用户   2011-02-16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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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1-02-16 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