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情况下遗弃一名婴儿是合法的吗?

匿名用户    2013-10-13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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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遗弃”是一个有特定含义的词语,就是指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年老、年幼、患病、残疾等等)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逝惑。 在我国法律中,遗弃是不合法的。 关于“遗弃”,我国舞间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均有规定。 关于题目中问的“遗弃一名婴儿”这种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扶养义务,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其后果是: 1、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3、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261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正如@Raymond Wang在@裘伯纯Benjamin的回答中所说的,如果是将婴儿丢弃在不易被发现的地方,可能会构成故意杀人罪。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也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例如自以为将婴儿丢弃在公路旁边很快就会被人发现、捡走,但是那条公路年久失修被实施交通管制、禁止入内,而导致婴儿死亡的。又例如将婴儿放在福利院门口,但是正值下雪的冬夜,婴儿被冻死的。 我有想到一个情况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事由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因为我们不可能对婴儿进行正当防卫。于是可以排除犯罪的事由就是紧急避险了。 这个情况是受@裘伯纯Benjamin回答中最后所提到的例子的启发,那就是在遇到重大灾难或遇到某种特殊紧急情况,出于保护婴儿生命安全免受灾难的威胁或不法侵害的目的,采取类似遗弃婴儿的手段进行紧急避险,不能认为是遗弃。 例如,在船只遭遇重大海难时,船只即将沉没,父母为了保护婴儿,将婴儿放在脸盆内丢入海中。又例如,在遇到仇人追杀、灭口时,父母为了保护婴儿,将婴儿放置在别人家门口。等等。 在这些情况下,都是为了保护一种较大的权益——婴儿生命权,而损害另一种较小的权益——婴儿的被扶养权。当然,紧急避险必须是在没有其他方法的情况下才能做出的。如果船只只是刚刚触礁,明明可以坐救生艇逃离,而将婴儿丢入海中。或者明明知道对方第二天才进行追杀,而因为自己是吉瓣黑社会成员不愿意报警寻求警方保护,而将婴儿丢弃。都不能构成紧急避险。另外我想提醒一点,《金牌律师》只是一部美剧而已,不是纪实片……

虎星瑶_Op6K   2013-10-14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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