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生的人在转角遇见了幸福,我相信缘分,我们即将走进婚姻的殿堂黑龙江计生委规定夫妻当几个宝宝?很想知
匿名用户 2020-08-18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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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1989) 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经本人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小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吊录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在本省定居的归国华侨或台湾、香港、澳门同胞; (四)婚后五年未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五)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残废军人; (六)夫妻一方为非遗传性残疾,其残疾程度相当于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的; (七)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无计划外生育的。 第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经本人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子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老人的(只限一个招婿); (二)同胞兄弟均为农民,其中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密蛇未收养子女的; (三破虏悠)只有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女方达二十八周岁的。 第九条 少数民族也应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其中满族须夫妻双方均为农民)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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