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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现行的仍然是以前的二胎认定政策,关于最新的估计马上就要出来了; 按照您目前的描述应该不属于单独的范畴,因为您父亲仍在抚养您姐姐; 现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可以再生育二胎的规定: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实怪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锈索趋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生抗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 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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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的属于独生子女.夫妻双方只要有一个属于上面的独生子女的规定,就是单独家庭,你的情况不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