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小孩子在监护人的陪同下被烫伤,谁负法律责任
匿名用户 2014-02-19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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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孩子的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趋辉,负有监护职责,应当看好自己的孩子,不使孩子失去监护。父母对孩子的烫伤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作为端汤的人,在公共场所端热汤,应当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不使自己端的热汤烫到别人,而在端汤的过程中,由于孩子奔跑等原因,导致了烫伤了孩子,端汤的人负有一定的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承担者应当是饭店,而不是端汤的人。因为端汤的人是在套糟掏履行自己的职务,是一种职务行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单位承担责任。在该事件中,我的意见是常布父母的监护责任更大一些。也就是说孩子的父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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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律师,就你所述,父母至少要负50%的责任。
根据LS的陈述,应该是父母的监管义务不到位。与人家端汤的没关系,如果不是汤,而是车祸的话就更明显了,你没事突然跑到人行道上,我撞了你,还怪我吗?当然了交通事故有交强险。
当然是父母负主要责任,因为父母带孩子出来没看好孩子被端着热汤的人的汤烫到!端汤的人没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