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14二胎新政策中关于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生二胎有疑问,求答案!
匿名用户 2014-11-04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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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不符合,没有这规定: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 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患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之垃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六)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配偶是农村居民,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按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对“六级以上”是不是包括“六级”,就看当地县、市级的解释了。内蒙古这儿是认可的! 第九条旧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烈士独生耻以凡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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