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班孩子在校课间上厕所途中摔伤校方有责任吗

匿名用户    2016-07-11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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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幼儿园、学校以及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其责任范围内的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与其未尽义务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学前班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日常生活之中的危险因素以及危险源毫无辨识与躲避能力,在学校的范围之内,学校应当承担对于孩子的监护与保护义务。保护其不受到意外伤害。孩子的摔伤 应当与学校的失职存在因果关系 所以 该损害后果应当由对于孩子未尽保护义务的学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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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伟诚_2c4n    2016-07-11 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