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里,女员工入职一年内不能要孩子问题

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保密协议,要求承诺女员工入职一年内不能怀孕,生育,违者视为主动辞职,公司不予赔偿。请问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具有法律效益么?
匿名用户    2015-07-08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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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规定扬挎违法了法律规定,也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单位秘密的范畴,属于无效的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员工险则认若是怀孕、生育了,企业依然不能倘佳辞退员工,否则就是违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山晓丝_nJ5N   2015-07-08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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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这样的规定,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同时也违反了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更何况你公司的这一规定本就无需纳入单位保密的范畴。因此,你可将这“保密协议”复印后,投寄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如果已签订了这协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瑞雪曼    2015-07-08 16:03

这样的约定是违法的。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虽然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是劳动法规对生育权的保护方面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是必须遵守的。并且对企业来说,员工是弱势群体,企业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应该是其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严重限制员工权利的约定都是无效或者可撤销、可变更的。

匿名用户    2015-07-08 1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