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人处在哺乳期,公司规定工作时间为8:00-15:00,我报的加班15:00-17:00两个小时,人事不给算
匿名用户 2011-07-13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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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不合理。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典香斯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人事部门怕你以后反悔,他们有责任。 基于以上理由。你可以:其 一,脚梨表明,加班不是单位强行安排,是你自愿的。不是你们违法安排的。其 二,已经加了班,这事实辨逝,应该补给我。 我想,对方解除后顾,应该同意的。 否则,投诉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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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不安排加班,给你批了加班,怕你申请仲裁当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