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人处在哺乳期,公司规定工作时间为8:00-15:00,我报的加班15:00-17:00两个小时,人事不给算

我的部门经理批准签字的,而人事说给你休息你不休,算自动放弃,加班不报。请问人事的做法合理吗?有哪条法律规定吗?
匿名用户    2011-07-13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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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不合理。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典香斯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人事部门怕你以后反悔,他们有责任。 基于以上理由。你可以:其 一,脚梨表明,加班不是单位强行安排,是你自愿的。不是你们违法安排的。其 二,已经加了班,这事实辨逝,应该补给我。 我想,对方解除后顾,应该同意的。 否则,投诉劳动局。

匿名用户   2011-07-13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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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哺乳期不安排加班,给你批了加班,怕你申请仲裁当证据。

莱灵安_I8S3    2011-07-13 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