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康城 计划内二胎须结扎才办蓝印转红印户口吗

购房时办了蓝印现已够五年转红印时间,计划内生育了二孩,居委会让我结扎才给写意见,请问合理吗?放环不行吗?我不想肚子留下疤痕。
匿名用户    2009-08-28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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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们居委会那帮臭不要脸的法盲王八蛋不能再惯!越惯他们越反了!居委会那帮王八就是欺软怕硬,就是被你们这些缺乏反抗勇气的懦弱老百姓给惯坏了!那帮官员都是你纳税养活的,他们敢对你这个主子这样,还不是因为你太懦了! 避孕节育措施并不是只有上环和结扎。避孕套和避孕药也同样是已经被认可的避孕节育措施。你就向他们出示你们正在使用的避孕套就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用今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表述得很明确:你有自主选择避孕方式的权利! 既不上环也不结扎当然是你的权利,但你必须避孕。绝对不可以生第三胎。你可以用避孕套,避孕药,甚至可以通过不过性生活来避免怀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四十二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略) 第四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絮径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国家法律优于地方法规。法律的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居委会和计生办都无权解释。居委会和计生办那帮混账要是再敢拿他们的狗屁股嘴在那信口开河曲解法律逼你上环或者结扎,那他们就是犯法。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摘抄): 对于育龄群众来说,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就是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自主、自愿】并负责任的选择和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目前,【我国有许多避孕方法可供育龄夫妻选择】,有适合妇女使用的【口服避孕药、外用避孕膜】 、宫内节育器、输卵管阻断术;有适用于男子的【避孕套】 、输精管结扎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你有自主选择避孕方式的权利。你们只要坚持使用避孕套就够了。所以,如果你们市有要求强制上环强制结扎的规定,那么那种规定是违反国家法律的,是无效的。 哺乳期最好使用避孕套。 孩子断奶后,你可以口服避孕药。 如果有人逼你上环,你可以以渎职罪起诉那个逼你上环的夕抓坊计生办人员。该拿起法律武器就得拿起法律武器。否则计生办那帮忘恩负义臭不要脸的反叛奴才还会继续骑在你们这些主子老百姓头上拉屎。 勇敢点。拿起国家法律武器来。只要抱定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决心,相信国家法律会还你一个公道。 孩子出生一个月内必须报户口!报户口越早越好!否则会麻烦! 《女性节育术严重感染休克6例》: 锦州地区1973~1978年间,节育手术中发生严重感染休克6例,死亡4例,治愈2例。其中上环子宫穿孔1例,取环子宫穿孔1例(死亡),取环子宫穿孔及同时肠管损伤2例(死亡1例),静水囊中期引产失败并发感染休克2例(均死亡)。 《经腹输卵管结扎术误伤小肠致死亡一例》: 女,36岁。1993年4月20日4时转来我院。半月前在某乡卫生院行经腹输卵管结扎术,术中疑肠管损伤,延长切口后探查未找到损伤部位.

匿名用户   2009-09-10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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