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在哺乳期,公司要终止合同,该怎么保障妇女的权益?

我是上海市户口,属于晚婚晚育。今年9月25日生产下宝宝, 宝宝是体弱儿(先天性心脏病),但是我休产假的时候正好是跟公司合同期满的时候,合同截止日2008年12月18日。可是公司已经强硬的口头提出不再续签合同。 并且产前假期间,公司以病假为由,未发放工资。 1、规定妇女在哺乳期期间公司不能终止合同?那是不是一定要续签的呢? 2、目前情况,公司肯定不同意我申请哺乳假。可是现在我面临必须在家照顾宝宝(家里没有人带宝宝,且公司离家比较远,无法做到回去哺乳——由于宝宝的病情无法注射疫苗,医生建议坚持母乳喂养以增加宝宝抵抗力),那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偿我一定的损失,而我就作为主动离职。那我可以要求公司补偿每月的基本工资么?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
匿名用户    2008-11-11 12:52    

满意回答

1.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哺乳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清扬们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期满,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即哺乳期结束后终止。 2.什么叫公司肯定不同意申请哺乳假?哺乳假属国家法律规定,一个公司他有多大权利?哺乳假为十二个月,每天一小时。路上时间不计入哺乳时间。所以你的劳动合同顺延到09年9月25日。 3.你要回去照顾宝宝,这我就没话说了,你要自己辞职,公司没有任何补偿。让孩子他爹拼命吧!! 依据法律条款: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做柿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且高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匿名用户   2008-11-11 14:03
宝宝知道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为您推荐:

其他回答

哺乳期间不能解除与终止合同,不一定要续签的,你不想做了,单位以合同期满为由准备辞退你,你可以要求支付补偿金。按照国家新法规规定的,目前你就等合同到期吧,你要求的补偿金不是基本工资而是平均每月实际拿到手的。

匿名用户    2008-11-11 13:33

我老婆去年12月刚刚生育,他咨询过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妇女只要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就不得与其终止合同,更别说你是在哺乳期间了。产假一般是半年,即怀孕前三个月和产后哺乳假3个月,如果你是难产或产多子可以适当延长假期,这也看你和用人单位协商。在产假及哺乳期间享受国家最低工资保障,用人单位也要帮你按时缴纳养...老金等。 现在要看你是什么时候怀孕的,如果你是一月份怀孕的,十二月份合同到期,那么至少你还要在公司做一年,如果你是二月份怀孕的,十二月份合同到期,那么你要在再公司工作十一个月,以此类推。就算你合同到期你不想做了,公司也可以按此规定让你继续履行此规定,这是双向的。如果还有什么疑问,你可以到你当地有关部门咨询或拨打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

全部展开 收起
匿名用户    2008-11-11 13:31

面对公司这样的态度,你可以去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匿名用户    2008-11-11 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