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不能在女员工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关系

妻子供职于人寿保险公司,六月初请了产假,中旬生产,今天公司打电话要她完成二季度的考核任务,否则将按公司内部“龟腚”,解除劳动关系。 进入公司时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只签了一份为了应付有关部门检查用的假合同,该合同上的内容当然是由公司随意拟定。 请问,人寿保险公司能不能以未完成考核任务为理由,或者以其他理由辞退哺乳期的员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匿名用户    2009-06-23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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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很不幸,公司是有这个权力的。 而且你夫人和公司是劳务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所以并不享受劳动法对于员工的套用保护。 实际上你老婆的关系还留在人才,而不是保险公司。人才中心仅仅是以提供劳务的形式为保险公司服务。保险公司随时可以终止劳务需求。 所以,您夫人虽然在哺乳期,但是人才中心并没有终止和您夫人的关系,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说,您夫人并没有被解雇,而仅仅是从来都没常顿概有被雇佣…辨婚…

吉怜双_0Opo   2009-06-23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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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不是劳动合同,你们的雇佣关系不存在,公司可以这样做的。

匿名用户    2009-06-27 18:33

问题的关键是 你老婆是做什么工作,如果是保险代理人,那么公司可以这样做,因为保险代理人是代理人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的 如果不是保险代理人的工作,是保险公司员工,那么无论什么合同,是否签了合同,公司都不能在哺乳期内解雇,因为这个是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

计博裕_V9Ur    2009-06-23 20:11

当然不能了。

kinhsing    2009-06-23 12:10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希望这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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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09-06-23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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