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溺死刚出生的婴儿是否犯罪?什么罪?

匿名用户    2013-11-11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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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婴儿生命的犯罪 刑法理论上称为“溺婴”行为。广义的“溺婴”没有犯罪主体方面的限制,狭义的“溺婴”则是指生父母在分娩时或者分娩后杀死自己亲生子女的行为。 对于“溺婴”行为法律上通常以故意杀人罪来定性。法律上一般认为人的生命始于出生,如果胎儿脱离母体时能独立呼吸,就认为是自然人的出生,该新生婴儿就成为了法律意义上有生命的自然人。对于有生命的自然人,均属刑法保护的对象。只要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不管侵犯什么样的对象,哪怕是刚出生的婴儿,也不影响犯罪案件的定性。从犯罪构成上看,广义的“溺婴”是他人故意非法剥夺出生婴儿生命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狭义的“溺婴”行为虽一般也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但比较其他人对孤立无援、无自卫能力的婴儿进行侵害来讲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它的犯罪主体特殊,是出生婴儿的亲生母亲,生母对亲生婴儿都有本能的爱,一般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会亲手杀死亲生子女。因此这类案件就形成了它特殊的作案动机。例如未婚女青年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而杀死自己的婴儿;有的母亲受到重男轻女思想缠葵的毒害或亲属的压力而杀死女婴;有的则由于初生婴儿患有先天性的疾病或先天性畸形,担心将来成为家庭的负担而将其杀死等。本案当中的两名当事人均系未婚生子且又无固定的工作,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同时考虑到自己在经济上无力抚养孩子,因而做出了极端的“溺婴”行为。 对于“溺婴”行为,我国有其特殊的国情。在新中国成立前及成立后的相当长时期内,一直存在着亲生父母将其新生婴儿杀死的情况,尤其是农村或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长期以来一直认为这种行为不是犯罪行为。随着法制宣传的不断加强,人们对这种行为有了新的认识。但是,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目前人们对“溺婴”行为的否定评价和普通故意杀人案相比仍然不十分严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溺婴”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比较,无论是犯罪的起因、动机的卑劣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程度来看都有较大的区别。而狭义的“溺婴”与广义的“溺婴”相比,无论从动机上还是情节上讲都要相对要轻些,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行为,量刑上一般采取从宽处理的原则,处三立化以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怨抽;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匿名用户   2013-11-1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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