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熟悉劳动法的朋友(哺乳期内事宜)

本人产前是在一个非正规单位上班的,在2008年11月16日生孩子的,于2008年10月16日开始休产假至2009年2月16日结束。因孩子
集碧曼_aIE2    2009-06-05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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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胡律师: 你在炼射哺乳期一年单位每天给你是1个小时的有薪假,但是目前单位因为你长期请假开除你就沃迷泳是违法行为,得支付你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一下的露露支付半个月工资)。

薛梓萱_zmW8   2009-06-05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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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根据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们不得与哺乳期内妇女解除合同,要是这个时候开除你的话就是违法解除了,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即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半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无提前30天通知你的话再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但你也站在单位那边想想,哺乳期里单位可以安排每天一小时的哺乳假给你,...你这样长期请假也不太好,你自己平衡一下吧,看能不能找个人帮你带一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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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09-06-16 08:55

祝你好运!

匿名用户    2009-06-05 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