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尚在哺乳期补偿问题

2008年6月25日入职,应发工资4500,2013年11月25日开始休产假至3月17日,产假期间基本工资2100,2014年3月18日~4月25日请事假,5月份领了5000左右的生育津贴,合同为2014年6月25日到期,现在公司定于7月份搬家。目前有两种方案:1. 我不打算去,公司应如何赔偿? 2. 若公司给我放假到哺乳期结束,然后再和我解除合同,赔偿如何计算?
匿名用户    2014-06-12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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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不打算去就是你想主动离职,职工主动离职一般是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但是你这种情况比较特殊,是公司搬迁新址,这个需要和你们协商解决,你们在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工作地点,涉锅因工作地点的变迁是否有特殊约定条款。如果有特殊条款,那么即使是你主动离职,单位也是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从你入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在单位工作了近六年了,一年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补偿6个月的工资。 2、哺乳期12个月,那你自己可以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就是工作年限X你的每月工资,你自己行宝算一下。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暖峡笼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匿名用户   2017-12-23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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