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在哺乳期,公司要终止合同,该怎么保障妇女的权益?

我是晚婚且宝宝是体弱儿(先天性心脏病),但是我休产假的时候正好是跟公司合同期满的时候,2008年10月30日。可是公司没有要跟我续签合同的意思。 所以我想知道是不是有规定妇女在哺乳期期间公司不能终止合同?那是不是一定要续签的呢? 社会上说的哺乳期到底是怎么算的?有保障吗?哺乳期的一年是不是包括产假的呢? 关于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期,但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不是也可以视为增加我的哺乳期呢? 现在公司不与我续签合同,我该如何保障我的权益呢? 如果申请劳动仲裁,是该去公司注册地?还是任意区县的劳动仲裁中心都可以呢?(我是上海的)
匿名用户    2008-11-08 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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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在哺乳期内公司终止合同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实禁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锈菠院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指局、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首先得与劳动监察部门取得联系,解决社保费追缴问题;上班问题,如果与单位协商解决那是最好,如果不能解决,你就只能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劳动争议仲裁是在公司所属区县的。

危代芹_yNGr   2008-11-08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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