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都是农村户口(男方是江西省,女方是海南省)头胎是男孩,能否生第二胎?

匿名用户    2013-11-09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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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法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就要看你们的现居住地在哪里了,关于生育二胎的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者其常委会规定。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省或者设区的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离婚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三)丧偶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经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鉴定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五)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一方为独生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你们可以综合这两个规定看一下,但如果你们的现居住地不再你们的户籍地的,你们就查一下现居住地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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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11-10 21:10

你好,不可以生育二胎了,必须第一胎为女孩才可以,谢谢,望采纳~

匿名用户    2013-11-10 21:10

生出来了再问。

匿名用户    2013-11-10 21:10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原则上不能。

匿名用户    2013-11-10 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