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办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
(
出生申报
)
一、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申报户口,随父随母自愿选择,由派出所当场办理。申报时,
须如实填写《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申请表
(
一
)
》
,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A4
纸
)
:
1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
2
、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簿。
二、婴儿出生后...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派出所受理,在
10
个工
作日内核准办理:
1
、
2003
年
8
月
6
日以前出生的婴儿,出生时其父母双方已均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
2
、
2003
年
8
月
7
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出生时其父母一方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申报时须如实填写《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
二
)
》
,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A4
纸
)
:
1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
2
、父母户口簿。
超期申报户口的须说明情况。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常住人口管理科直接受理,在
10
个工作
日内核准办理:
1
、
2003
年
8
月
6
日以前出生的婴儿,出生时其父母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
;
2
、
1998
年
7
月
22
日至
2003
年
8
月
6
日期间出生的婴儿,可选择随父随母入户。
3
、婴儿出生时,其父母均不是我市常住户口,在婴儿出生后,其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我
市的非超生子女,一直未申报过户口的。
申报时须如实填写《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
二
)
》
,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A4
纸
)
:
1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
2
、父母户口簿。
超期申报户口的须说明情况。
深圳户口
―
新生儿入户
―
政策外出生婴儿入户须知
一、入户条件
政策外出生的婴儿
(
含超生、非婚生育,下同
)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
2003
年
8
月
6
日
(
含当日
)
以前出生的婴儿,婴儿出生时其母亲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
民或父母双方均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
;
2
、
2003
年
8
月
7
日
(
含当日
)
以后出生的婴儿,婴儿出生时其父母一方已是本市常住户
口居民的
;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
2
、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
3
、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
4
、父母户籍地县
(
区
)
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社会抚养费征收
票据,同时提供其他子女的户籍资料
;
5
、超过一个月申报,且婴儿出生时其父母或其中一方户口还在外地市的,提供当地派
出所出具的未随父或母入户的证明。
三、办理程序
1
、婴儿父母持以上入户资料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并如实填写《婴儿出生
登记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