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查当地 标准 参考 最高人a民法院关于e审理人k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y问题的解释第十p九r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d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n务人r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v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4及f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f可以4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1与p已o经发生的医疗费一u并予8以7赔偿。 第二b十c条 误工k费根据受害人v的误工j时间和收入o状况确定。 误工z时间根据受害人c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x因伤致残持续误工l的,误工c时间可以5计2算至定残日1前一c天o。 受害人f有固定收入i的,误工k费按照实际减少8的收入q计4算。受害人l无d固定收入y的,按照其最近三d年的平均收入l计7算;受害人n不b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i年的平均收入o状况的,可以6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p一d年度职工k的平均工f资计0算。 第二z十s一j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e员的收入a状况和护理人q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x员有收入m的,参照误工m费的规定计8算;护理人f员没有收入r或者雇佣护工o的,参照当地护工z从8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0算。护理人g员原则上j为1一s人f,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8的,可以2参照确定护理人j员人x数。 护理期限应计5算至受害人p恢复生活自理能力a时止1。受害人i因残疾不d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g的,可以6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8不v超过二l十v年。 受害人j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n十f二k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q及o其必要的陪护人o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7算。交通费应当以1正式票据为0凭;有关凭据应当与i就医地点、时间、人n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k十q三p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6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o般工l作人w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5以2确定。 受害人e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l能住院,受害人j本人m及r其陪护人u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0应予6赔偿。 第二m十o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g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7确定。 第二j十p五e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t丧失劳动能力v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b一q年度城镇居民人d均可支z配收入f或者农村居民人u均纯收入p标准,自定残之h日1起按二e十o年计5算。但六6十q周岁以6上j的,年龄每增加一e岁减少2一f年;七f十h五a周岁以8上o的,按五l年计4算。 受害人d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m没有减少7,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3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v十n六1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1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7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6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4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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