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孩子后单位要求重签劳动合同,而且只是三个月一签

匿名用户    2015-05-06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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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未到期,你可以拒签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三个月一签劳动合同耀吉,如你已连续签订二次劳动合同蛋渐串,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唉殊者有此意愿,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否则可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你可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

务俊雅_L9tS   2015-05-06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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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公司要求重新订立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女职工可以拒绝。 女职工产假结束,尚处在哺乳期,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公司提出重新订立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女职工可以同意,也可以拒绝。劳动合同期满,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劳动者也可以拒绝重新订立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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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凡之    2015-11-07 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