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

匿名用户    2015-09-14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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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规定: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划分,应以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在办理奸淫幼女案件中,幼女的年龄按刑法第139条的规定执行,不满十四岁的均为幼女。 不过这个规定已经在1996年1...2月31日被废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31号)规定,这个规定已经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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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6-09-08 11:10

谢谢亲的鼓励,我们会继续努力的

匿名用户    2015-09-14 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