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鹿毒奶粉,做会计处理
匿名用户 2008-10-28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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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奶制品企业销毁产品发生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因为召回和销毁问题产品虽然是出于质量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但这种情况下的销毁,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工艺损耗或保管中的挥发等合理的自然损耗,所以应当列入企业的非正常损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第十肆团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三鹿毒奶粉”事件牵抗务基涉的相关奶制品,属于变质后无可利用价值的产品,是必须要退出流通环节,作销毁处理的。这些产品所包含的进项税没有了对应扣除的销项税额,且数量金额也比较大,如果不剔除其所包含的进项税,就侵蚀了应缴的增值税税额。而将其归为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则可以避免这种情况。 (3)对于退换奶制品行为,应冲减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1.借:抹乡主营业务收入——奶制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殖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借:库存商品——奶制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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