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产后恢复工作后的工资情况

我是上海某学校的在职教师。我与2006年4月开始怀孕,2006年11月25日开 始休息,在家待产。与2006年12月25日剖腹产,产下一男孩。根据学校的规定 ,我是晚育加难产,可以休息4个半月,再加上寒假休息的21天,所以我应该是 5月1日,正式恢复工作。 前两天到学校报道,领导告诉我,因为我是学期中间来上班,所以没有办 法给我安排上课,所以我的结构工资必须全部扣除。(因为在我产假期间,学 校并没有安排代课老师专门代上我的课,而是把我的课时都分给了其他在职的 教师。现在我与学期中途恢复工作,领导说与情与理都无法把这些课给我要回 来,如果要回来,那么其他老师的课时费就会减少了。所以只好等下学期再给 我安排。) 我原来的正常工资情况是:基本工资+结构工资=3142。40元, 如果结构工 资全部扣除之后,只剩下基本工资1773。25元。 领导告诉我说,基本工资是国家给的,所以一定是要全部发给我的,但是 结构工资是学校根据每个教师的工作量不同来发给的,但是因为我的特殊原因 不能给我安排上课,所以必须是扣除的。 我想咨询一下,学校这样单方面决定不给我安排工作量,并扣除我的结构 工资,是否违反有关规定? 我可否要求学校给我安排正常工作,并发给我原 来的工资3142。40元??
匿名用户    2007-04-29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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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应该不违反吧。学校他们 做决定应该会考虑后果,给学校带去的影响

匿名用户    2007-05-12 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