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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金急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裁搂朗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满竖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中陈述情况发生与学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学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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