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东莞市的民办学校教师可以生二胎吗?
匿名用户 2013-04-17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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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职业无关,请参考当地的二胎政策 第十八条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镇区辉岩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脑乐训再肆导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中一方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二)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三)城镇居民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四)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擅自引产的; (五)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六)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七)违法收养子女的; (八)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的; (九)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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