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赔偿问题:小孩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一个同学不小心吧器械弄倒将一个13岁女孩子的脸蛋花开一条5厘米
匿名用户 2011-12-07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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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耗欺不成 按如下法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肆蔑怪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脑趋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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