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后,债务人(公司)拒绝交出公司会计账册,导致无法清算怎办
匿名用户 2011-01-05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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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剪细尺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径府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室扬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可以先公告送达,大股东再拒绝交出相关资料,你可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南京高孟浪律师:18652010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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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组织清算,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可以想想办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