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在离婚协议不属于依法应当宣告无效、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下,该离婚协议系男女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男女双方在订立离婚协议时,约定将双方的共有财产赠与给双方的婚生子女,应当认定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在该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依法应宣告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情形下,该离婚协议之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双方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双方的婚生子女,在财产所有权转移之前,男女双方作为共同的赠与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是如果该协议经过公证,则丧失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因离婚协议的约束,必须双方形成一致意见,单方不得撤销。
无论是否具有任意撤销权,或者赠与物已经转移至受赠人,也就是双方子女名下,只要该子女,长大成人后,不履行对于其父母赡养义务的,父母作为受赠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并要求返还赠与物。
对于依法撤销赠与的事由出现后,可以单方依法撤销,也可以双方共同撤销。
2、离婚协议之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该协议而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3、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A、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
B、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C、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8条、9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86条、192条、193条、194条、19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