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劳动法对哺乳期间工作强度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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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关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问题 针对女职工在生理方面存在着特殊情况,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明确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等;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将劳动(聘用)合同顺延至孕期、产厘絮期、哺乳期。 怀孕期间、哺乳期间的人员如何解除合同?孕期、产期,是我们国家劳动法一再强调的,在员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国家对特殊员工的特殊保护。只有两种情况下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露祸,第一个是员工本人提出,或者说跟员工本人协商一致。第二种情况下,员工本人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是违法犯罪的过错情况,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这是受法律特殊保护的。如果是第一种双方协议解除,企业用人单位应该进行补偿,可以参照他本人以前的工作年限和到哺乳期满的工资待遇来给予补偿。第二种就是有过错的,不进行补偿金的,所以法律没有规定怎么给钱,因为法律是不允许解除的。 如果说产期(三个月)到期,如果员工在哺乳期内,然怨荒或者孕期、产期之内要求休病假,由医疗机构证明的可以休病假,除此之外按市假来休,要扣除工资的。 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等级一样的法律,发生抵触的时候以劳动法为准。 虽然没有明确的说明哺乳期的工作强度,但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所以建议你还是与相关部门协商处理、如果不行就找劳动仲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