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潍城的 女方农业户口,(男方非农户口,城镇学校老师),能批二胎吗?

有一个女儿,户口落在了我老家,和妈妈一块,女方原来是安丘农村的,结婚把户口迁到了我老家农村,我(男)是考学农转非的。所以,现在就是,女方是农村户口,我是非农户口,我是潍城市里学校正式(公办)老师,有一个女儿户口跟着妈妈。像我这种情况,到底能不能正常批二胎呀??好心的网友,如果你是潍城计生办的,请留言。如果你和我一样的情况,请留言。不清楚能不能批的,请不要留言。谢谢了。
匿名用户    2010-05-25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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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把政府的文件,相关部分给你吧。自己查阅吧。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兵瓣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以菜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祸旧怨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虞秀媛_GLJ6   2010-05-25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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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quankeyi。母女农村5年可批

匿名用户    2013-04-09 16:01

不能

匿名用户    2010-06-01 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