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外孙从出生就和外祖父母一起生活 且现在在当地上幼儿园 且有证据表明其祖父母不能教育好孩子的情况呢?

您之前说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   ★ 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其他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如果女方有固定的收入,并且女方不放弃孩子抚养权的话,你是拿不到孩子的抚养权的,但是你有探视权。其实男女方带孩子有什么关系了,孩子是你的,身体里留的是你的血。是改变不了的。你想孩子了,可以每天去看她,可以给她买很多好吃的,好看的。你甚至一样可以和你老婆睡一张床,一样过你们夫妻一样的生活。不过这些就看你怎么去做了。
母婴用户143803744    2013-02-18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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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缔约国,这可能是一个优先事项: (1)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他们的孩子 (2)显然不利于儿童的健康发展和更长的续航时间,生活,改变环境, (3)有是没有其他孩子,和其他跟其他孩子; (4)对自己的生活,有利于筝坐孩子的成长,与其他持久性传染性否评叨疾病或其他严重的疾病,或其他的孩子是不利于孩子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不应该生活在一起与他们的孩子。有是基本上都在相同的条件下,的依赖孩子的父母要求他们的孩子到生活与他,但单独与孩子的祖父母生活在一起多年,和祖父母和有帮助他们的孩子需要照顾孙子女或外孙饥密子女的能力孩子和家长的生活条件,考虑的优先级。 夫妻财产均分的,但他是无辜的一方可能是一个较小的份额分工的财产 的朋友

汉天瑞_OL87   2013-02-23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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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下列情形之一的,这可能是一个优先事项: (1)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他们的孩子 (2)显然不利于儿童的健康发展和更长的寿命,生活环境改变, (3)有没有其他子女,而与其他孩子; (4)对自己的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与其他持久性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的孩子,不利于孩子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的,不应该生活在一起与他们的孩子。是的依赖孩子的父母基本相同的条件下,要求他们的孩子的生活和他一起,而是单独与孩子的祖父母生活在一起多年,和祖父母和帮助他们的孩子到需要照顾孙子孙女或孙子能力女人生活条件的儿童和家长考虑的优先级。 均衡的婚前财产,但他是无辜的一方的财产分割 的朋友可能是一个较小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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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宏峻_ljF1    2013-02-27 14:50

党下列情形之一的,这可能是一个优先事项: (1)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明显不利于自己的孩子 (2)儿童的健康成长与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的环境 (3)没有其他孩子,和其他跟其他孩子; (4)与他们的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其他与持续性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其他的孩子是不利于儿...童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的情况下,不应该生活在一起与他们的孩子。基本上有需要抚养的子女的父母双方都相同的条件下,都要求自己的子女和他一起住,但单独与孩子的祖父母生活在一起多年,和祖父母的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或外孙子女可作为儿童与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考虑。 婚姻财产均分,但他是无辜的一方可能是一个较小的份额分财产 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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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2-19 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