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 补偿问题

我是2011年8月21与公司签订合同,时间三年。在2014年7月21生了宝宝。公司8月13发来书面解约函,告知不打算与我续签合同,但在哺乳期内安排其他工作,但不签劳动合同,到2015年7月21日自动解除劳动关系。问题一 公司这么做合法吗?问题二 看到相关规定,我可以要求赔偿吗?是三个月工资还是四个月呢?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是指哪段时间内的?是否包括奖金部分?问题三 我在休产假期间(6~10月),在7月份会有一个季度(4~6月)的奖金,回去工作后换到其他部门,那原来部门的奖金应该给我的吧?
匿名用户    2014-08-19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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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 围产三期 劳动合导肿同 自动延续】劳动部《关于贯彻执渐捆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打字不易,如满意,望采敲近唉纳。

匿名用户   2014-08-19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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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这么做是合法的。不需要赔偿你。

匿名用户    2014-08-19 1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