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外生育二胎,公司能辞退女员工么

匿名用户    2013-03-22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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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劳动者有过失的、第二种情况为劳动者没有过失的。详见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你的情况,公司因你超生而解除劳动合同唯一能套用的是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就算按此条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满足: 1、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超生乃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该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等途径依法制定且向员工公示; 2、公司掌握员工超生的证据,一般的做法是,要求疑似超生员工在一定时间内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如其不能提供且无脂锈正当理由,则可推定其属超生。 如以上两条件满足,公司才算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上述规定,且不论员工是否处于孕期、产期或者浦乳期,公司均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的规章制搁锈残度明确规定不能超生,那么你违反,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公司不用补偿。 如果公司不符合上述的程序,那么公司无权辞退女员工。如果辞退的话,违反了劳动合间震同法,可以向公司主张赔偿金。

匿名用户   2013-03-22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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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不能辞退的,附《劳动法》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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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贞韵_r7X3    2013-03-22 10:24

可以的,因为女员工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律,也影响了单位的政绩和形象。由于她的原因,单位领导一定会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理,同时单位在考核中一定会不合格;那想一下,单位领导因为她的事情受到处理了,单位能不处理她吗?再说,现在单位规章制度里一般都有一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一定会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开除,所以最好...不要去违反计生政策,这样对谁都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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琦湛芳    2013-03-22 10:16

解除劳动合同风险偏大,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职工可以不享有产假等劳动待遇。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上,生育权属于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因此,从法条的表述看...,法条用的是“提倡”,并没有明确规定该行为属于一个禁止性行为。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除不得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属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 (一)、 (二)项情形的,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属第 (三)项情形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参照上述处理办法,由所在单位分别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的纪律处分。”该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的处理办法,给予开除等纪律处分。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上述法律、法规对“三期”中妇女公司是否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一定的矛盾。律师个人认为风险较大,如果解除理由不成立,一旦发生纠纷,单位还有可能涉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对于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是否能享受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相关待遇,《劳动合同法》、《计划生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对此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除不得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外,……。”那么上述条款所提到的优惠待遇,根据该条例36条—43条的规定即是指:“…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因此,认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可以不享有产假等劳动保护方面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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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3-22 10:14

看当地的计生政策是否有这条了,如果当地政府没有相应规定,公司无权以此为由辞退职工。

匿名用户    2013-03-22 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