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企业破产后职工资金处理问题(急)

我是原阳江市国营建筑材料厂职工,由于工厂欠下银行借款,于2004年4月份经法院拍卖偿还银行共拍卖345万元返还工厂150万。职工要求把150万作为拖欠职工工资发还,但现主管部门要我们解除劳动合同后作为遣散费发给职工。请问,150万是企业的资金为什么一定要我们职工解除劳动合约,这样做是合理合法吗?
匿名用户    2008-07-17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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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 朋剪斯友,你看一下室挎逝这是一个计算办法,看一下你们的赔偿金够不够。 你这一块对富然于企业是否违法,以你现有的资料来说,分析不了的。

袭静柏_9v7q   2008-07-17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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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告他们,你们要举证.所以你们要收齐证据.还有看能否取得法律援助.不然的话,要有思想准备.因为不一定可以打赢.

匿名用户    2008-07-17 21:19

不合理,太不合理。

匿名用户    2008-07-17 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