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区,合法第二胎除了享受正常的产假90天以外,是否能享受晚育条件下增加15天的产假?
匿名用户 2014-08-24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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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所以,第二胎不属于晚育,不能享受晚育的奖励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所以,第二胎不属于晚育,不能享受晚育的奖励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