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班的四岁孩子在下课时和六年级的孩子相撞,小孩子头颅有点骨折了,在医院治疗,请问学校或老师应付哪
匿名用户 2010-10-22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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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学生有保护的义务;学生有接受教肆笼笼育、接受管理的义务,享有受到保护的权利。在教育关系中,发生学校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过错,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产生民事责任。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是学校未尽保护义务;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伤害他人,是学校对学生未尽教育、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既有裕寸《教育法》的性质,也有《民法》的性质,应当以民事责任的性质为基础。 根据教育法,学校是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因这属于学校意外事故。 另外,你还可以找保险公司,这个需要市级医院出示证明,保险公司有责任要赔偿医药费。 再者,还有那位六年级学生家长,他的孩子造成你家宝宝受伤,六年级孩子脑锅家长作为监护人,也应该担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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