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广西的少数民族,我老公是广东的汉族,现在有一个儿子三岁大,我们想要第二胎,是否合法?
匿名用户 2011-12-10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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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第1款的规殊室寸定:“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朗哑)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为本市户籍挡满,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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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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