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间不上夜班就要求请假合法吗?

本人在国企上班,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方式。本人于13年12月9日剖腹产,3月25日开始上正常班(期间有哺乳时间),但是由于人手紧张问题,4月28日通知本人开始倒班,那时小孩应该还是4个半月多吧,还在哺乳期间。听领导意思就是不上倒班就要请哺乳假,本人为了给孩子喂奶只好选择了请假,我就是想问下单位这样子做法合法吗?如不合法我又应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呢?
匿名用户    2014-04-29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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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即使存在女职工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卜絮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或者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等等法定情况的,只要女职工是在“三期”期间,用人单位均不得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说用人单位将“三期”女职工辞退的,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将会依法确认为无效行为。 二、劳动强度和禁忌劳动的限制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三、加班及夜班的限制在女职工怀孕期神葛细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用人单位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局剩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四、产假的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晚育(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15天,生育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子证》增加35天,如难产再增加30日,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15天。人工流产的休假: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假15天;怀孕3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休假42天。 还有什么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咨询我们的律师: 重庆律师http://china.findlaw.cn/chongqing 拆迁律师http://china.findlaw.cn/fangdichan/fangwuchaiqian/ 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匿名用户   2014-04-29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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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可以不按照公司人力编排来的,您产假以过。就代表您以恢复可以正常上班了。公司当然会根据经营状况安排班次。如是自身其他原因造成上班不方便,应申请停薪留职。你们领导意思估计也差不多

匿名用户    2014-04-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