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是唐山地震的幸存者,当时为婴儿,照相馆丢失顾客珍贵照片?法律人请进
匿名用户 2014-01-05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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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父母结婚照丢失,可以以违约或者侵权辉乐金主张权利。但是以违约主张权利,按现行法律,无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以侵权则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江某父母结婚照辉近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在司法解释中已经得到了确认。死去父母的结婚照对其幸存子女的精神价值应该说是公认的或者说是一个通情达理的一般人府告所能够预见的。由于被告的失误给原告江某造成了精神上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被告对此应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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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可以按违背合同案、也可按损失物权案、也可套用精神损害陪偿案等案由来主张。; 照相馆肯定存在过错应承担损失。如果按违约则是按实际损失赔偿,但照片的价值无法准确评定。; 如果按损失物品则按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赔偿,但还是无法确认损失损害的价值。; 如果按精神损害赔偿,有其因素存在,担...
按宪法,照相馆应赔偿江某13-15万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