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其同居关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之后的,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双方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如果双方当事人有3个非婚生子女,在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形下,在女方不存在赌博、吸毒、暴力倾向、严重传染性...疾病等十分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情形的,人民法院会考虑女方的情感诉求,分给女方一个到两个孩子抚养。
非法同居关系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是男女双方因为抚养子女和财产分割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会依法受理当事人的诉请。
2、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五条规定,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区别对待:
A、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B、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应当告知其在起诉前补办结婚手续,未予补办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符合婚姻法3条、32条、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受理并应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4、在抚养权归属判决上,人民法院会以孩子健康成长为第一原则,同时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符合孩子利益同时兼顾双方感情诉求的人性化的判决。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判决,人民法院司法原则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至6条。
5、婚姻法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或危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抚养费,直至非婚生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8条、25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5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至6条